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规定梳理如下,请相关科室对照执行: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供货方需求,需提供我单位开票信息的,请给予配合:
名 称: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320700468047875A
地址电话: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0号 0518-85833416
开户行: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账 号: 70000201307006803
2、开具发票内容必须按实际交易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相符的内容,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的发票,不得变更所提供的商品劳务名称,不接收第三方票据,不得虚开发票。
3、开具汇总药品、耗材、后勤物资、办公用品、食品、宣传品、印刷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律杜绝销售方自制清单。
4、开具培训会议报销单,必须附税控系统开出的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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