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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    点击数:23708    更新时间:2017/7/19    收藏此页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精神,自201771日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规定梳理如下,请相关科室对照执行: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供货方需求,需提供我单位开票信息的,请给予配合:

  称: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320700468047875A

地址电话: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00518-85833416

开户行: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   70000201307006803

2、开具发票内容必须按实际交易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相符的内容,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的发票,不得变更所提供的商品劳务名称,不接收第三方票据,不得虚开发票。

3、开具汇总药品、耗材、后勤物资、办公用品、食品、宣传品、印刷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律杜绝销售方自制清单。

4、开具培训会议报销单,必须附税控系统开出的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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