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将悬赏界定为合同行为,构成要约,一旦相对人履行,合同即告成立,悬赏人不得违约,即应履行承诺内容。悬赏合同为什么会入法?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理性选择。悬赏合同是陌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一方承诺支付赏金,另一方按要求完成指定事项,两厢情愿,各取所需,合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我国,悬赏合同由来已久。从吕不韦一字千金悬赏挑错,到唐宋明清时代遗失物返还的手榜、揭帖,甚至官府的海捕文书,都属于典型的悬赏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综上,遗失人在悬赏承诺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责任,切勿投机,不履行悬赏承诺。悬赏承诺,是陌生人的交往法则,既然承诺在先,悬赏合同必须以互利为前提,而不能重义轻利,甚至剥夺对方的权利。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是善行义举,应当倡导。但法律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当善人好人,不求回报,或者只给点精神奖励或来个手动点赞。要完成特定的事务,别人一样会付出精力,甚至付出代价,加之承诺在前,这种互利是别人行动的前提,所以才有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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