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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之工伤保险
作者:沈健    点击数:6892    更新时间:2024/4/3    收藏此页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二、工伤保险有哪些基本特点?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它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三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障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三、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那些?

一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二是我国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三是我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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