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江苏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要求,就全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认真落实国家、省法律法规修正案以及关于启动全面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和统一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统筹推进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港城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二)实施时间。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政策内容。
1、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假期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4、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5、再生育审批: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6、其他政策调整:
删去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规定。
删去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规定。
删去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关于禁止做假节育手术等规定。
将原《条例》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实施步骤
(一)3月31日前,在前期调研摸底掌握全市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及生育意愿,并开展人口形势分析和评估政策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工作方案及配套措施。
(二)4月1日前,召开全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动员部署培训会,贯彻落实省卫计委培训会议精神,解读并统一政策实施口径和工作要求。
(三)4月8日前,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分级培训,熟悉政策,简化流程,迅速组织实施。
(四)4月份全月至5月上旬,市县区联动组织开展全面两孩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举办新闻发布会。
(五)4月底前,建立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和跟踪监测制度,掌握出生人口变动情况,加强信息比对核查,及时提供分析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准备,强化组织保障。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一项惠民生、利长远的民生工程,社会关注度很高,各县区要增强大局观念,精心组织,专题部署,细化方案,强化责任,严格程序,确保我市全面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推进。
(二)严格口径,强化政策执行。认真学习领会省全面两孩政策口径解释,按省《条例》修正案相关规定,落实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主体。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符合政策拟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基本公共服务。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违法生育行为,严格按省解释口径进行处理。
(三)简化流程,强化生育管理。全面取消两孩以内生育审批制度,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利用信息系统及互联网,简化程序和环节。探索将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孕产期保健、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等服务项目多证合一。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全面推行承诺制,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
(四)拓宽渠道,强化舆论引导。做好新闻宣传、环境宣传和社会宣传工作,创新宣传载体,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宣传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意义、计划生育取得的显著成绩、计生干部辛勤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无私奉献。精心组织集中宣传月活动、政策实施培训班。加强对党政领导和计生干部的宣传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做好政策解读。
(五)健全制度,强化监测预警。开展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和跟踪监测,动态掌握出生人口变动情况,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做好信息的核查和比对工作,加快实现县乡级生育服务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出生人口预报制度,跟踪监测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为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提供依据。积极主动与公安、统计等部门协调,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六)全程指导,强化技术服务。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导致的高龄孕妇增加,终止避孕节育措施人员增多等情况,制定妇幼健康服务要点,为有生育计划的群众做好避孕措施终止服务,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提倡并指导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提高避孕药具服务可及性。大力普及孕前优生知识、引导和动员符合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参与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对出生缺陷的预防与干预,预防高危妊娠,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七)畅通渠道,强化信访稳定。分析研究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加强对政策变化前后重点人群生育行为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制定相关信访预案,进一步落实好信访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制,指导各级做好政策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排查,积极化解矛盾,防止出现越级访、进京到省访、群体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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