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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点击数:31257    更新时间:2016/6/29    收藏此页
 

苏卫妇幼〔20151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增高,妇幼健康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服务资源都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助产机构床位和人员紧缺的状况进一步加剧。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以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综合医院和规模较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和儿科建设,提高区域内妇女儿童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妇保、儿保门诊规范化建设,提高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坚持保健和临床相结合的方针,全面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与妇幼保健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二)加强机构标准化建设。各地要将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单独两孩政策的配套政策措施,纳入“十三五”建设规划,作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重点支持内容,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省辖市及县(市、区)均建成1所政府举办、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院,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市辖区至少要由政府办好1所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所。深入开展等级评审,促进妇幼保健院(所)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妇幼保健院(所)是提供预防保健和临床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各地不得以租赁、合作、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改变其独立法人资格和所有权性质。

  (三)加快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认真制订和实施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培育一批能带动其他学科共同发展的重点学科,提高妇幼保健院的综合实力。加强对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主要疾病的科学研究,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国际先进医学科技成果,促进妇幼健康服务技术进步,提高技术水平。与此同时,加强妇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等紧缺人员培养和配备,并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给予倾斜,改善妇产科、儿科医师以及助产士等人员待遇。强化专业人员培训,规划建设全省助产技术、产前诊断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专项技术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增强医务人员实践技能操作能力。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强重点人才培养和引进,培养一批德艺双馨的学科带头人。

  二、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

  (四)规范高危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规范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项目服务。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开展孕产妇和儿童高危因素筛查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随访监测服务。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孕产妇建册,强化既往生育史、难产史和避孕史等询问以及体格检查,早期发现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及时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加快市、县两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完善高危转诊机制,确保高危管理的有效衔接和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增强急救能力。

  (五)提高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健全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评估,促进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和管理。加强产科质量和安全管理,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其他相关医疗机构须有专门负责产科安全管理的人员,推行儿科医务人员进产房制度,确保母婴安全。严格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等规定,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深入开展爱婴医院创建活动,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控制剖宫产率。开展产后康复服务,满足产妇康复医疗需求。落实国家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规范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为符合再生育条件对象提供终止避孕措施服务,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全面推进质量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六)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规范婚前、孕前、孕产期和新生儿保健服务,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的综合防治措施。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进一步扩大检查覆盖面,规范婚育咨询、指导和优生知识宣传。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加强孕产妇营养指导和干预。提高产前诊断服务能力,规范产前筛查服务,进一步提高胎儿缺陷发现率。认真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使确诊病例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探索建立筛查、诊断、治疗、康复有效衔接机制。

  (七)开展便民优质服务。各地要推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预约诊疗服务,进一步优化门诊科室布局和服务流程,开设便民门诊,不断改善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群众需求,开设双休日、节假日门诊,延长门诊开放时间;设立母婴候诊室等,配备配套设施,为就诊群众提供温馨、舒适和人性化的服务环境。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加快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完善预约挂号、候诊时间预告和实时叫号、结果查询、远程会诊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等功能,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三、强化妇幼健康服务监管

  (八)做好宣传咨询引导。各地要公布辖区内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地址和主要服务内容,定期公布助产机构产科床位设置和使用情况,引导群众有序就诊。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以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和儿童保健等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解读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回应社会关切,倡导自然分娩、合理避孕、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设置再生育服务咨询室,积极做好符合政策夫妇的生育咨询、宣传和指导服务。

  (九)强化专项技术监管。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将服务监管纳入综合监督执法。健全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以助产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孕产妇、新生儿临床医疗服务监管为重点,督促医疗保健核心制度落实,改进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规范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网上信箱、聘任行风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分析生育政策调整对妇幼健康服务提供与监管的影响,摸清服务资源底数,针对服务缺口,完善增加服务供给能力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以城区或县(市)为单位,建立产科门急诊量、孕产妇保健手册建立、产科床位使用、活产数以及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等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动态掌握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利用情况。各流动人口流入较多的地区,要做好流动人口妇幼健康服务需求的研判,完善流动育龄妇女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析服务供需状况,科学划定预警线,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产科、儿科床位和人员以及急救设施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四、深化妇幼健康服务管理改革

  (十一)做好相关行政权力衔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做好省级下放的委直医疗单位助产技术执业资格审批、县级及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审批等权力的承接,做到依法、规范审批,同时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做到权力下放和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按照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要求,做好县级妇幼保健所的等级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严格依法履行妇幼健康服务的日常监管职能,确保职能不交叉和监管全覆盖。

  (十二)深化管理模式改革。推进妇幼健康服务分层服务,进一步完善分工合理、运转有序的协作网络,逐步形成正常孕产妇和新生儿就近接受医疗保健服务、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转到市、县两级机构的就诊新格局。推动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纵向联合、集团化运作等方式,组建以市级妇幼保健院为核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成员的妇幼健康服务集团(联合体),发挥市级特色专科和优势技术的辐射功能,带动县级薄弱专科的建设和发展,加快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诊疗的协作机制,促进市、县两级技术和管理等资源共享与整合。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的科学模式。

  五、加强妇幼健康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对保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基本满足服务需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管,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人民群众获得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十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坚持政府在提供妇幼健康服务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对实行定额(定向)财政补助政策的妇幼保健院(所),政府应承担其业务用房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资金投入责任;对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妇幼保健所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按照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有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足额安排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机构发展建设支出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全面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确保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过程中,机构、人员和服务得到同步加强。深入开展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妇幼健康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五)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工作逐级督查和定期督导等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工作方案,加强对各项工作进展和效果的考核评价,促进管理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我委将把妇幼健康服务重点工作纳入各市重点卫生计生工作目标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建立重点工作情况通报和联系点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地扎实推进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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