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服务精神,促进医院志愿者服务事业发展,规范志愿者服务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医院登记,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技能、知识自愿为医院或患者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员,以下统称“医院志愿者”。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志愿服务工作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三条 志愿者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合法、诚信和非营利性的原则。非营利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自愿帮助患者、服务医院的公益行为。
第二章 管理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以院领导班子成员为组长,各支部书记、团委书记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第五条 医院志愿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内容,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三章 注册
第六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者。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自愿报名,愿意接受医院安排,志愿为需要服务的患者或医院提供服务。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志愿者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志愿者报名表》,交到医院志愿服务办公室。
(二)医院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医院志愿服务领导小组给予注册、登记。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医院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医院志愿服务办公室提供帮助。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八)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服务工作组织的各项规定。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维护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工作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志愿服务范围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包括为门急诊、住院患者提供志愿医疗服务,包括导医、导诊、预约诊疗、排队、咨询、解释、护送、取药、陪同检查、取送检查检验报告单、费用查询、健康教育、投诉等服务;为住院患者提供一般生活护理、沟通交流、陪同检查、咨询、费用查询、健康教育、陪护、出院后回访等服务;并为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基层卫生机构、社区、乡村、大型活动保障及医院组织的其他公益活动提供诊疗、咨询、健康教育等志愿服务。
第六章 培训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志愿服务领导小组根据志愿服务内容要求,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宗旨、理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志愿服务岗位,医院规章制度,医院环境,服务流程,服务礼仪,必须的服务技能,医患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可采取专题讲座与现场操作相结合,集体培训与个体辅导相结合,专家讲解与志愿者互学互动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服从志愿服务工作组织的日常管理。
(一)志愿者按要求统一着装并佩戴志愿者标志上岗,按时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不能无故缺席。确有特殊情况,需向医院志愿服务办公室请假。
(二)志愿者须在医院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和所在科室、部门指导下参加服务工作,遵守医院、科室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医院志愿服务办公室为注册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有服务时间,有工作内容等。以促进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根据志愿者参与服务情况,志愿服务工作组织适时召开志愿者座谈会,听取志愿者在服务中的意见与建议,解决志愿者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建立“志愿者医院服务”活动督查指导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活动。
(六)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考核内容的志愿者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参加志愿医疗服务的志愿者进行考核。将医务人员参加志愿医疗服务的情况纳入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医务人员绩效工资发放、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七)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医院志愿服务办公室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八)医院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可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九)对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的,医院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医院为志愿医疗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志愿医疗服务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医疗服务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支持医务人员参与志愿医疗服务活动。
第八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医院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可根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开展“志愿者服务明星”评比活动,并广泛宣传志愿者服务的典型事例,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理念,展示新时期的志愿者风采,营造尊重、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医院志愿服务办公室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标识或者以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