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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相关规定
作者:    点击数:14645    更新时间:2013/11/2    收藏此页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净化医药购销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一)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赞助”、回扣等行为。

(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赞助”等行为。

(三)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用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如实记载,进行私分或归个人使用等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接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或“赞助”等行为。

(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招投标等活动中,接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等行为。

第三条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对企业资助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企业资助医疗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的,应全部纳入本单位出访计划,统一管理,并依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不得从因私渠道出国(境)。接受企业资助的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出访内容,必须与其从事的专业对口。出国(境)人员不得在国(境)外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业给予的不正当的报酬和馈赠。

第四条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对企业资助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 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有会议组委会或秘书处的正式邀请信;除我方人员是相关国际性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的理事、会员等或会议的领导成员外,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者必须有论文被大会所录用,并有录用的证明或通知。参加企业或企业与学术团体共同主办的研讨会或学习班的,必须有会议主办地发出的邀请信,企业的其他邀请信不能作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访依据。赴国(境)外进修培训、考察访问必须有与开展的业务活动相关的国(境)外机构的邀请信。

第五条  严格统方管理。医疗机构安装使用防统方软件,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不仅要对当事人从严处理,而且还要严肃追究信息管理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在医疗机构统方收受贿赂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调离原岗位,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  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收受回扣、“红包”,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撤销职务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未受到法律制裁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医疗卫生人员,可同时给予通报、待岗处理,是共产党员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凡收受回扣、“红包”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有索取等恶劣行为或屡犯的,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

医疗卫生单位或科室等以集体名义发放回扣的,根据个人所得和所起的作用,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医院领导和科室主任收受贿赂的,按照上述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就地免职,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第七条  建立违规医药生产营销企业“黑名单”制度,严格禁止医药代表到医疗机构促销药品、耗材,被发现在医疗机构促销的医药生产、营销企业,冻结其货款,停止业务往来,取消其在本地区的招投标资格。

第八条  实行不当处方点评公示制度,对有异议的处方要认真进行核实、剖析,一经查实有回扣现象的,要依据本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九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赞助”等好处费的,必须及时、主动上交单位职能部门。未能及时上交或退还的,即视为收受贿赂,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防止医务人员过度医疗行为的若干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应当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对于违反因病施治原则,通过开大处方、滥检查、重复检查获取“开单费”、“提成费”和私收费的,除承担不合理费用外,给予停止晋升晋级、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凡发现有药品回扣、收受“红包”、开单提成的科室和医疗卫生机构,除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要层层追究所在科室主任和分管领导责任,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岗位轮换制度,对药剂、设备、基建、财务、人事、信息、总务等重点科室负责人,原则上3年一轮岗,分管领导也要定期调整分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连云港市卫生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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