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普法园地
普法园地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法制办    点击数:2991    更新时间:2024/8/9    收藏此页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总页数:1  第  1    页 
上一篇:何为隐私权?   下一篇: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返回
电 话: 0518-85820353 传 真: 0518-85833426
地 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669号 邮 箱: lyg120@126.com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 版权所有 | 信通网络- 连云港网络公司 技术支持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