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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什么人?
作者:法制办    点击数:2986    更新时间:2024/8/23    收藏此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我国现行的法人主要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如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都可能是法人。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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