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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之正当防卫
作者:沈健    点击数:2092    更新时间:2024/3/20    收藏此页

2024年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受到广泛关注,该片是国内首部聚焦“正当防卫”议题的法治题材影片,以艺术性的角度向观众再次释放国家支持正当防卫、鼓励见义勇为的信号。片名中的“第二十条”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且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具有挑拨、斗殴、偶然等因素的不属于正当防卫,如“防卫人”出于挑拨、斗殴、打击报复的目的或者竞合偶然因素(例:甲欲持刀袭击乙,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车撞甲),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要针对不法侵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应再作出防卫行为,且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亲属或第三人作出防卫行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构成防卫不当。因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防卫不当罪,如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

同时,《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法益,与正当防卫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法益的情形有明显区别,法律对其成立要件的要求较正当防卫严格。紧急避险保护本人合法权益,造成第三人权益损害的,虽不承担刑事责任,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员、教师、医务人员,特殊情况时,以损害人民群众、学生、患者等的合法权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不构成紧急避险。

类似条款在民事方面,鼓励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在特殊情况下伸出援手和及时施救的亦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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