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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党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作者:    点击数:31667    更新时间:2009/5/15 9:00:43    收藏此页
 

连妇保委〔20091

各支部:

经党委会研究,现将《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希望各支部认真组织学习以便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党委会  议事规则  通知

  报:市卫生局                       :各支部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                   2009121印发


附件: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总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我院的正确贯彻执行,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避免和减少失误,确保党委会民主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议事要坚持为医院的改革发展服务。把保证和促进我院的改革与发展,推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党委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  党委议事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个人要服从党委集体做出的决定,任何人都不得改变党委会作出的集体决定。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医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重要措施。

第五条  医院办院思想、医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医疗队伍建设、职工教育与管理以及基建、后勤、产业等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医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委会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规章制度,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医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需要提请职代会和职代会联席会审议的重要问题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及稳定等重大问题。

第九条  医院对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如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合作办院与院领导出国等。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维护医院稳定及其它应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议题的确定

第十一条  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3天,由各有关方面在征得主持召开会议的党委会领导同意后,提出拟交党委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二条  需提交党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方面的议题,一般须经行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后,由行政分管领导提交党委会通过。分管领导必须督促提出议题的科室会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同时提供必要的书面汇报材料。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一般不急于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对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在党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作出论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凡比较重要而未经充分准备的,涉及多个方面未事先沟通协调的,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而未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的,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事项,均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四、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党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和商榷党委议事规则中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原则上会议召开时间为每个月的第三周星期四上午8点半,若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临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五条  召开党委会前,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书记确定。院办公室负责把确定的会议日程、议题等相关事宜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情况下,院人事科科长和院办公室主任全程列席会议。院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要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请假。

第十八条  党委会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时,凡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经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批准,可请院有关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的负责人列席讨论工作问题的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

第二十条  建立候会制度。除会议成员和全程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院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问题时方可与会,讨论完毕即退席。

五、议事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原则上按会前确定的议题逐项商议,不得搞临时动议。如无特殊情况,不研究与议题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持人或有关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负责人可作必要的汇报,并负责回答提出的问题。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出席会议的成员要畅所欲言。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议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性议题,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比较重大的问题,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比较重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讨论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表决一般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表决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下列情况不作决议:一是没有列入议程的议题;二是未经论证或论据不足的议题;三是通报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提高党委会议事效率和质量。汇报问题要突出重点、精练、准确,明确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建议和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内容,并如实报告有争议的问题;发言的同志要开门见山,抓住要点,紧扣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六、决议的贯彻和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党委会决议,各党委委员和各职能、临床科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有困难的,有关科室要及时向党委提出复议请求,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人无权改变。

第二十九条  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党委会重要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由负责落实的领导向党委汇报。院办公室负责有关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条  由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办理的一般会议决定,由院办公室电话通知或开具决议抄告单或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院办公室主任送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后印发全院。相关科室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院办公室并反馈给书记。

第三十一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认可。

七、会议纪律

第三十二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要准时到会。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院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由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及时向他们告之会议内容。

第三十四条  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露。对会上的发言,特别是不同的意见,决不能私下传播。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会上分发的密级文件或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带走,会后由院办公室及时收回。

八、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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