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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员聘用与解聘相关规定
作者:    点击数:36441    更新时间:2010/5/10    收藏此页

连妇保〔2008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评聘分开工作,对全院职工的聘用及解聘相关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聘用

1、按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中所设的岗位数进行竞聘;

2、对竞聘上岗人员进行聘用,并按相应职称、岗位明确相应目标任务;

3、聘期及考核奖惩等按连妇保[2008]4号文件之附件4聘用合同书签定要点》执行。

二、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按程序予以解聘:

1、在人事制度改革中落聘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找到岗位人员;

2、如有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专业(工种)应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符合所聘岗位准入条件,对于未取得岗位执业资格人员,立即解聘;

3、在聘期内未完成相应目标任务的;

4、在工作中不服从医院及科室安排调配,政令不通的;

5、新参加工作、新调入人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6、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

7、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8、工作人员私自与其他单位建立工作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的;

9、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因医院改制、托管,或上级政策调整,医院对工作人员岗位进行调整,但工作人员不服从分配的;

12、违反上级或院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13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不能很好地在岗在位,科内影响较差的;

14、累计旷工≥3天的;

15、累计受到2次以上(含2次)待岗处理者;

16、不服从医院指令,无组织无纪律,接到医院或科内急诊通知无故不到或有意拖延者;

17、医院组织义诊或参加公益性活动,不服从组织调配或态度不积极者;

18、给病人开假的医疗卫生证明(诊断证明、报销凭证、检查单、化验单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19、违反财经制度,扰乱医院经济运行秩序,如:私自收取现金,利用已经用过的收据存根在医院内部套购、套现等;

20、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者;

21、发生医疗事故(经市局鉴定)或严重医疗纠纷,影响恶劣的主要责任者;

22、违反医德医风“五条禁令”行为的;

23、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00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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