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普法园地
普法园地
国家所有权
作者:法制办    点击数:195    更新时间:2024/11/21    收藏此页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矿藏、水流、海域、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总页数:1  第  1    页 
上一篇:没有上一篇资讯了   下一篇:我院案例荣获2024年度医院法治建设“进取案例”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返回
电 话: 0518-85820353 传 真: 0518-85833426
地 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669号 邮 箱: lyg120@126.com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 版权所有 | 信通网络- 连云港网络公司 技术支持 [管理]